公司名称:吕梁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地址:北川河西路吕梁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座机:0358-8282424
QQ:32907020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7日
山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和预防工伤能力,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预防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实行项目管理,即“先立项、后实施”。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伤预防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所辖范围工伤事故发生、职业病报告、工伤预防费收支结余等情况,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和职业伤害形势,协调处理工伤预防工作相关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联席会议指导、协调、部署全省工伤预防工作,负责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的确定立项,负责省本级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受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联席会议负责所辖范围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受理、初审上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和比例。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面向参保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品制作、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巡回演讲和必要的场地租赁、项目验收等支出。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负责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和一线班组长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工伤预防政策培训;对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一线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资料印制、教材教具购置、线上培训课程购买和必要的场地租赁、食宿交通、项目验收等支出。
(三)省本级和各市应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依托大中型企业分别建立一个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符合基本建设要求(附件1)的,可从工伤预防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费、培训费原则上按当年提取工伤预防费30%、70%的比例支出(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补贴单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工伤预防费从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中统一提取,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可提高1%—2%。
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根据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确定情况,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统一拨付省本级和各市使用。当年提取的工伤预防费出现结余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回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省本级和各市综合分析所辖参保单位近三年工伤事故、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结合《山西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统筹拟定下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从省本级和各市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范围内选择下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向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工伤预防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附件2);
(二)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
(三)申报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及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宣传、培训资质证明(委托实施的除外);
(四)相关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手段等材料。
第九条 省本级和各市根据项目申报以及下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结合所辖范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8月底前拟定下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和实施单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0月底前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省本级和各市可直接拟定面向社会和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其单个项目费用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纳入全省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可直接实施、委托实施或磋商实施。
(一)直接实施。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此类单位直接实施,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附件4),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委托实施。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此类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程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选择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和服务合同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50万元(含)以上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50万元以下的工伤预防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服务机构。
(三)磋商实施。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单一来源磋商的方式,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中选择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具备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三)具有3名以上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硬件设备设施及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行绩效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明确设定政策知识知晓率、培训考核合格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降幅等绩效目标。要加强绩效目标考核,在项目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实施完结后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五条 省和各市应分别建立工伤预防项目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职务。其中,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从事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
第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结后,应及时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一)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二)委托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评估验收。
(三)磋商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其中,宣传项目宣传受众政策知识知晓率及培训项目培训对象考核合格率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达80%的一律视为“不合格”。
评估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评估验收结论作为费用结算和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担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六章 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应向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分期支付项目费用。项目实施前预付费用总额的30%,项目实施中期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支付费用总额的30%—40%。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结且评估验收合格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评估验收报告支付余款;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直至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西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托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范围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自签订服务协议(合同)之日起,每3个月向协议(合同)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协议(合同)单位的监督检查;其提供的服务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所承担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工伤预防项目竞标。
第二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培训实名制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市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收支结余等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中发生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基本要求
2、山西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3、山西省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报告
4、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