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各用人单位:
女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女职工秉承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半边天”精神,不断拼搏、奋勇争先,用智慧和才干在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中创造了无愧于时代的成就,彰显了新时代吕梁巾帼力量。为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实现女性依法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吕梁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共同就“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公平就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如下提示:
一、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三、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四、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用人单位如有违反以上提示内容的情况,求职人员可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吕梁市总工会
吕梁市妇女联合会
2020年3月2日
来源:吕梁市人社局